@张义成律师 若果你在网上辩论是说不过就限制评论的话,那我建议你不要在回答中开什么悬赏了。
我想评论的是 《刑法》中,大多数犯罪主体的表述,是“犯罪分子”,不是“被告人”或“犯罪嫌疑人”。
而关于《刑法典》“犯罪分子”这一概念的外延,究竟是泛指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员,还是已被刑事立案的犯罪嫌疑人,抑或仅指罪犯,目前没有明确定义。
你说刑法第37条仅针对“被告人”,仅针对检察院立案的被告人,具体依据在哪里?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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